兩星期規則是指:當外籍家庭傭工(外傭)的香港合約結束後——無論是合約期滿、雙方協議或終止——他們必須在合約結束日期起兩星期內離港。唯一例外是,若他們在兩星期期限屆滿前與新僱主簽訂新聘用合約,並提交新簽證申請。資料來源:香港入境事務處。
兩星期
合約結束後最長逗留期
14天
入境離港限期
HK$706
轉僱強制性費用
甚麼是兩星期規則?(官方定義)
兩星期規則是附加於所有香港外傭簽證(「逗留限期」)上的入境條件。當外傭的聘用合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時,其在香港的逗留權利將於合約結束日期起兩星期後屆滿,除非已與新僱主簽訂新聘用合約並提交新簽證申請。
這並非勞工處的規定,而是入境事務處根據《入境條例》(第115章)所定的條件。此規則適用於所有外傭,無論國籍——菲律賓、印尼或其他。此規定旨在防止外傭在沒有有效僱用關係的情況下無限期留港。
📌 官方來源:兩星期離港條件詳情見香港入境事務處外傭指引:www.immd.gov.hk/chi/services/foreigners/foreign_domestic_helpers.html
兩星期的計時從何時開始?
- 雙方協議:雙方同意合約結束的日期
- 僱主終止:僱主發出書面通知的日期(或通知期屆滿日期,以較後者為準)
- 外傭辭職:同上——通知期屆滿的日期
- 合約期滿:標準聘用合約上列明的結束日期(通常為入職起兩年)
- 任何一方即時終止並代通知金:終止生效日期(而非通知發出日期)
⚠️ 常見錯誤:部分僱主以為兩星期由外傭最後工作日起計。實際上,計時由入境處認可的正式合約終止日期開始——若涉及通知期或代通知金,日期可能有所不同。請務必書面確認終止日期。
轉僱:合法免除兩星期離港的方法
轉僱程序是兩星期規則最重要的例外情況。如果一名即將完成現有合約的外傭,在其兩星期期限屆滿前,與新僱主簽訂新的標準聘用合約,並由新僱主向入境處提交簽證申請,該外傭則毋須離港。
- 1
舊僱主出具解僱信——書面文件確認同意解除現有合約。沒有此信,入境處不會批准轉僱。
- 2
外傭與新僱主簽署標準聘用合約(ID 407表格)——需要4份。
- 3
菲律賓外傭:勞工事務辦事處(MWO)核實——費用HK$476,需時3–10天。
- 4
新僱主向入境處提交簽證申請(ID 988A/988B表格)——費用HK$230。
- 5
入境處審批新簽證——一般需時2–3週。若申請在兩星期期限前提交,外傭可在審批期間繼續留港。
- 6
新電子簽證發出,外傭開始新工作。
解僱信必須包含的內容
- 外傭護照上的全名
- 外傭的香港身份證號碼(如尚未有香港身份證則填護照號碼)
- 現任僱主的全名、香港身份證/護照號碼及簽名
- 清楚聲明現任僱主同意解除聘用合約
- 議定的合約終止日期
- 簽署日期
兩星期期限屆滿後會怎樣?
若外傭在合約後兩星期限期屆滿後仍留港,且沒有待批的新簽證申請,她便成為逾期居留者——根據香港法律屬非法入境。對外傭及僱主均有嚴重後果。
對外傭的後果
- 被入境處羈留
- 被遣返原居地(費用自理)
- 逾期居留記錄影響日後申請香港及其他地方的簽證
- 可能被禁止在較長時間內重新入境香港
對僱主的後果
- 若被發現在明知情況下僱用逾期居留者:根據《入境條例》可被罰款最高HK$350,000及監禁3年
- 若合約終止後外傭仍繼續提供服務(即使無薪),僱主面臨法律及聲譽風險
如果外傭合約後回國,有甚麼義務?
- 僱主須為外傭購買或提供一張回原居地(菲律賓或印尼)的單程經濟艙機票
- 若因嚴重失職而終止合約,機票責任可能存在爭議——建議諮詢勞工處
- 若外傭自行辭職,機票費用由外傭自行承擔
外傭在兩星期內可以找工作嗎?
可以——法律上並無禁止外傭在兩星期期間尋找新工作。許多在港外傭會在現有合約結束前或結束後積極面試新職位。但在入境處批准新簽證前,她們不能合法地為新僱主開始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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