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而言,僱主或外傭任何一方可給予不少於一個月書面通知,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,以終止外傭合約。雙方均須在終止日期後7天內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。合約提早終止後,外傭一般只可留港至終止日起計14天,或原有逗留期限屆滿,以較早者為準。最終應付款項須按個別情況逐項計算。
1個月
通知期或代通知金
7天
通知入境處期限
14天
提早終止後一般最長留港期
7天
一般終止款項支付期限
本指南以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、《從香港以外地區聘用家庭傭工的標準僱傭合約》(ID 407),以及入境處與勞工處官方指引為基礎,只提供一般資料,並非針對爭議個案的法律意見。
1. 終止外傭合約的兩種方式
ID 407第10條訂明,任何一方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書面通知,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,以終止合約。這是一般做法,僱主毋須證明外傭有嚴重失當,但仍須遵守禁止非法解僱等法定保障。
| 方式 | 適用情況 | 通知安排 | 風險 |
|---|---|---|---|
| 有通知終止 | 大部分提早終止,包括家庭需要改變、搬遷、經濟困難、工作表現或相處問題 | 不少於一個月書面通知,或一個月代通知金 | 一般較穩妥 |
| 即時解僱 | 只有在明確符合《僱傭條例》第9條時 | 如即時解僱合法,毋須通知或代通知金 | 理據不足時風險很高 |
兩年定期合約仍可提早終止,但必須遵守通知及法定規定。切勿把一般不滿說成失當,只為免付代通知金。
2. 終止原因及受保障情況
常見非過失原因包括搬遷、經濟困難、照顧需要改變、溝通破裂或工作表現未達期望。除非有狹窄而合法的例外,僱主應給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。
- 記錄實際終止日期,以及外傭會履行通知期還是收取代通知金。
- 如法例保障適用,不得因懷孕、產假、有薪病假、工傷申索、工會活動或在法律程序中作證而解僱。
- 患病不會自動構成合法解僱理由;有薪病假期間的解僱限制及殘疾歧視責任可能適用。
- 如僱主身故,實際及法律後果視乎情況;遺產代理人或家屬應向勞工處及入境處查詢,不應假設所有責任自動消失。
3. 即時解僱只適用於例外情況
《僱傭條例》第9條容許僱主在僱員與工作有關地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合理的命令、行為不當以致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不相符、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,或慣常疏忽職責時,不經通知而終止合約。行為及證據必須足以支持這項嚴重決定。
即時解僱不是處理不合拍、一次輕微錯誤或一般不滿的捷徑。如外傭成功提出爭議,僱主可能須補付代通知金及其他補償。事實有爭議時,應保存同期證據並尋求法律意見。
4. 終止合約逐步程序
- 1
核對合約及法定保障
確認最後工作日、通知安排,以及是否涉及受保障情況或有爭議的失當指控。
- 2
發出書面終止通知
列明通知日期、最後工作日,以及會否以款項代替全部或部分通知期,並保留送達證明。
- 3
逐項計算離職權益
準備清晰結算表,按情況列出工資、代通知金、假期款項、法定款項、膳食津貼、旅費及交通津貼。
- 4
安排返回原居地旅程
預先協議行程,並提供合約規定的旅費及膳食和交通津貼;除非權威意見確認有不同結果。
- 5
準時付款並保存收據
大部分終止款項須盡快支付,且一般不得遲於終止後7天;遣散費則有獨立申索及付款程序。
- 6
7天內通知入境處
僱主及外傭須各自書面通知入境處處長,可使用網上服務或ID407E。
- 7
完成文件交收
向外傭提供通知書、結算表、收據、行程及入境處申報證明副本。
職業介紹所可協助處理程序,但不能取代僱主及外傭各自通知入境處的責任,也不能取代僱主支付法定及合約權益的責任。
5. 離職結算:可能須支付的項目
| 項目 | 何時適用 | 處理方法 |
|---|---|---|
| 未付工資 | 已完成的工作 | 按《僱傭條例》計算並盡快支付,一般不得遲於終止後7天 |
| 代通知金 | 未履行完整通知期且沒有合法例外 | 使用法定平均工資規則;不應一概當作只等於基本月薪 |
| 年假薪酬 | 法例規定須就累積但未放取年假付款時 | 權益視乎已完成的假期年、年資及終止方式,並按法定平均日薪計算 |
| 法定假日薪酬 | 仍有合資格假日薪酬須支付時 | 核對資格及假日日期;在受僱期間不能單以款項代替法定假日 |
| 未付膳食津貼 | 合約訂明支付津貼而仍有欠款 | 按相關期間支付合約金額 |
| 返回原居地旅費 | ID 407所指合約終止或屆滿 | 一般須免費送返原居地,勞工處建議提供機票而非現金 |
| 膳食及交通津貼 | 返回原居地的旅程 | 按現行ID 407條款,每天HK$100 |
|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| 只有符合個別法定資格測試時 | 核對終止原因、年資、申索程序及法定公式 |
切勿把「月薪×12÷365」套用於所有項目。香港平均工資規定採用12個月參考期,並須剔除指定期間及工資。實際金額應按勞工處指引或專業意見計算。
6.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
遣散費
外傭一般須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,並因裁員而被解僱或遭停工,才可能符合資格。僱員一般須在解僱或停工後3個月內提出書面申索,法例另有延長期限的規定。並非每次由僱主終止合約都會產生遣散費。
長期服務金
外傭一般須連續受僱不少於5年,並屬合資格情況,例如並非因嚴重失當或裁員而被解僱、定期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、在職期間死亡、因註冊醫生證明健康理由辭職,或在65歲或以上辭職。因其他理由自行辭職並不會自動獲得長期服務金。
月薪僱員的一般公式: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,或HK$22,500的三分之二,以較低者為準,再乘以可算年資。僱員可選擇以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。不足一年按比例計算。法定總上限為HK$390,000。同一受僱期不能同時獲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。
僱員提出有效書面遣散費申索後,僱主應在收到申索後2個月內付款。長期服務金一般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。這些程序及期限與基本資格測試分開處理。
外籍家庭傭工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,因此2025年5月1日起取消強積金對沖,一般不會改變外傭的計算。
7. 回程機票及旅程津貼
ID 407規定,合約終止或屆滿時,僱主須免費送外傭返回原居地,並就旅程每天支付HK$100膳食及交通津貼。勞工處建議提供包括基本寄艙行李的機票,而非現金,並預先協議行程。
-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,應選擇最直接路線。
- 最後工作日後預留足夠時間完成付款及離港安排。
- 如雙方同意以現金處理,應書面記錄並保存足以支付所需旅程的證據。
- 核對航空公司行李條款及原籍國當時要求;不要把20公斤或30公斤說成一概適用的香港法定行李額。
切勿假設即時解僱會取消回程旅費責任。ID 407訂明合約終止或屆滿時的旅費責任,沒有清楚列出失當例外。扣起旅費前應取得個案法律意見。
8. 7天內通知入境處
ID 407第12條規定,僱主及外傭雙方均須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。雙方應各自提交通知並保留確認紀錄。
必須填寫準確終止日期。入境處審批日後申請時可能考慮提早終止的情況,因此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相關補充資料。
9. 兩星期規定及轉換僱主
合約提早終止後,外傭一般只可留港至終止日起計兩星期,或原有獲准逗留期限屆滿,以較短者為準。這段時間用作安排離港,並非自動延期,也不准許外傭為其他人工作。
一般政策是未完成合約而另覓僱主的外傭須返回原居地,再提交新的工作簽證申請。入境處可在特殊情況下批准外傭毋須先返回原居地而轉換僱主,包括原僱主調職、移民、死亡或經濟原因,或有證據顯示外傭受虐待或剝削。是否批准由入境處酌情決定;在兩星期內找到新僱主不等於必獲批准。
如外傭需要更多時間或認為有特殊情況,必須在獲准逗留期限屆滿前聯絡入境處。前僱主無權延長逗留期限。
10. 七個常見錯誤
- 沒有符合第9條的證據,卻以即時解僱逃避通知費用。
- 沒有核對法定平均工資,便使用簡化結算公式。
- 不理會年資及終止情況,把所有未放假期或假日一概處理。
- 錯過僱主與外傭各自須遵守的7天入境處申報期限。
- 沒有協議路線、日期及合理行李便提供機票或現金。
- 假設外傭在兩星期內可自動轉換僱主。
- 以扣起工資或文件作為處理爭議的手段。
11. 聘請替補外傭
確定家庭需要後便可開始物色人選,但身處香港的候選人只可在入境處批准新工作簽證後上班。應了解候選人為何可受聘,不要只依賴「轉約外傭」等標籤。
| 候選人情況 | 規劃時間 | 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在港完成合約 | 完整遞交簽證後常見約4至6星期 | 一般可申請轉換僱主而毋須先回國,惟仍須審批 |
| 合約提早終止 | 時間不定,可能須先返回原居地 | 留港轉換僱主只屬例外並由入境處酌情決定 |
| 海外候選人 | 全程常見8至12星期或更長 | 原籍國及領事程序會影響時間 |
- 確認目前合約及入境身份。
- 直接而尊重地了解上一份工作終止原因。
- 核實身份、經驗、推薦資料及所需文件。
- 新簽證獲批前不得讓候選人工作。
- 在規定須使用中介的程序中使用持牌職業介紹所。SeekHelpers牌照:EA 82832。
離港前清單
- 書面通知已送達,最後工作日已確認
- 按最新勞工處指引核對逐項結算
- 未付工資及適用的代通知金已支付
- 已核對年假、假日薪酬及膳食津貼
- 已評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資格
- 已安排回程旅費及每天HK$100旅程津貼
- 雙方均取得收據及文件副本
- 僱主及外傭各自在7天內通知入境處
- 私人財物、鎖匙及門卡已交還
- 已確認離港或獲批轉換僱主安排
官方資料及相關指南
- 入境事務處 — 標準僱傭合約條款(ID 407)
- 香港電子法例 —《僱傭條例》(第57章)
- 入境事務處 — 外籍家庭傭工常見問題
- 勞工處 —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
- 勞工處 —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
- 外傭提早解僱及續約指南
- 外傭薪酬指南
- 外傭病假及年假指南
- 合約續期及終止指南
- 如何尋找外傭
免責聲明:本指南按截至2026年9月14日的香港法例及官方指引提供一般資料,並非法律意見。個別事實可改變結果,尤其涉及失當指控、受保障解僱、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爭議,以及入境例外。個案問題請致電勞工處2717 1771、聯絡入境處或諮詢合資格律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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